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审执人员协同促兑款
日期:2020-04-17
作者:万晓华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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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溫某长期向被告县某公司供应丙烯材料。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县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三张欠条,被告县某公司欠原告货款合计82万元,被告县某公司每次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口头承诺:按月率1计算利息。此后,被告县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了原告30万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县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向南陵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县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52万元,被告县某公司给付原告截至起诉日(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利息损失计人民币85000元;此后按月息1分付货款利息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于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诉讼中,原告申请保全,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作出了保全民事裁定,南陵县法院执行局对于被告县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4月10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对于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县某公司欠原告溫某合计58万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用)分两次付清,原告坚持要在4月14日前兑现首笔30万元款项,否则,被告另承担违约金4万元。为了保证债权人原告的首笔30万元债权的及时实现,是日下午,审判人员制作了解除冻结裁定书,迅速送至南陵县法院执行局,遂与执行人员协调被告县某公司账户被解冻和被告付款事宜的衔接问题。
4月13日上午,审判人员对另案进行了庭审,当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到场,执行员立即进行网上解冻,但因系统故障无果,审判人员与执行员赶赴银行解冻,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因该冻结不是在银行进行的冻结,银行无权解冻……第二天一早,审判人员在执行局同事的协助下,打电话至上级反映系统故障情况,上午10时,系统恢复了正常,下午3时,被告将30万元款项转账给了原告。至此案件审理圆满结束,原告、被告都对法院表示了谢意。
近些年来,南陵县法院乘国家依法治国的东风,在案件审理中,多方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调撤率较以前有所提高,让更多当事人自愿履行之间的约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维护一方社会稳定和改善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