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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保险责任事故而未向投保人作特别提示、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日期:2020-02-03 作者:宋代友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2003年58日李兵向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1.康宁终身保险金额为15000元;2.被保险人为李兵;3.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后初次发生、并经被告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被告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③典型的胸痛病状。李兵按照约定履行了交纳十年保费义务。2019625日,医院诊断李兵患二尖瓣狭窄伴有关闭不全、三尖瓣返流,后住院治疗用去9万余元。李兵出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其所患疾病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拒绝赔偿。 李兵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支付30000元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李兵和保险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争议焦点是,李兵所患疾病心脏瓣膜病(二尖瓣狭窄伴有关闭不全,三尖瓣返流)是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案李兵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患疾病为心脏瓣膜病(二尖瓣狭窄伴有关闭不全,三尖瓣返流),属于心脏病范畴。而案涉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类的心脏病规定为,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③典型的胸痛病状。由此可知,保险公司对心脏病的范围内进行了重大限缩,实际上是为了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有义务就该专业术语的排他性含义作出明确的、常人可以理解的说明和提示。然而,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15000元的二倍给付李兵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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