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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非洲赞比亚的公司股权纠纷属于涉外商事纠纷应集中管辖

日期:2020-02-03 作者:宋代友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刘德系居所地位于铜陵,姚品居所地位于南陵县。刘德和他人在非洲赞比亚注册登记了赞美公司。201874, 刘德与姚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刘德将自己的赞美公司股份转让给姚品,转让金额120万元。协议生效后姚品支付了100万元,但对剩余20万元拒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刘德将姚品诉至铜陵某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姚品提出管辖权异议,铜陵某区法院裁定将移送至南陵县法院。

南陵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标的物股权系赞美公司,而赞美公司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即非洲赞比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系涉外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对芜湖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均由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南陵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是本案系铜陵某区法院裁定移送至南陵县法院处理,即使南陵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也不能再自行移送至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所以,南陵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书面报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南陵县法院请示后依法指定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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