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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争抚养 情法交融化纠纷

日期:2020-01-09 作者:张友兰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三岁幼女的父母数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数月后母亲接走女儿争夺抚养。近日,南陵县法院受理的这起纠纷经妥善处理得以圆满化解。

2019年8月,原告黄婕(化名)以被告李前进(化名)不适合抚养女儿为由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南陵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庭审理,双方在庭审中剑拔弩张,均认为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坚决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黄婕于2014年3月与李前进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9月生育女儿心心(化名)。心心自出生后随父母居住于李前进的户籍地位于南陵县三里镇的一个小山村。在心心六个月大时,黄婕外出务工,其外出期间孩子由李前进及李前进的母亲抚育照顾。后李前进与黄婕发生矛盾。2017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心心由李前进抚养至18周岁,黄婕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双方离婚后,心心继续随父亲生活在小山村,并继续由奶奶协助抚养照顾。2018年3月初,李前进在黄婕的要求下将孩子送至其暂居城市苏州,由其暂时照顾三个月,并陆续支付其抚养费6000元。黄婕在照顾孩子期间向李前进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李前进未予同意。在双方约定的照顾孩子三个月期满后,黄婕既未将孩子交给李前进,也未让李前进探望孩子,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另查明,李前进目前收入较为稳定,其母亲要求继续帮助其照顾心心。双方在庭审中一致陈述,黄婕共育有两个女儿,李前进仅育有心心。黄婕在庭审中自述,心心目前与其及其男友在苏州共同生活,居住在其男友租住的房屋内。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较大,黄捷因担心李前进将孩子“抢走”,变更了住址,中断了与李前进的一切联系方式,李前进因多日不见女儿,对此焦虑愤怒不已。承办法官耐心为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经数次调解,双方仍然坚持要由自己抚养孩子,法院遂决定及时作出裁判。

法院裁判时认为,关于心心应当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判断。心心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李前进的住所地且由李前进的母亲协助抚养照顾至2018年3月,李前进的收入较为稳定,其母亲亦要求继续帮助照顾心心,可见,李前进具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且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李前进抚养,李前进也无其他子女,而黄婕目前系与他人在城市租房暂住,生活环境不够稳定。心心是个小女孩,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来看,心心随其父亲及其祖母在其出生的环境中生活比与其母亲及其母亲的男友在城市中租房暂居生活更能让孩子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的保障,也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判决心心由李前进抚养。

   判决后,黄婕主动将孩子带至法院请求与李前进和解。李前进及其家人看到孩子被黄婕照顾的较好,几个月以来的怒气在看到孩子笑容的那一刻,立即烟消云散。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心平气和地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约定,孩子由黄婕暂时予以照顾,李前进随时可以探望并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待孩子年满十周岁时,孩子由谁抚养,双方均遵循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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