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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谅解,旧案快执结

日期:2019-12-27 作者:耿为杰来源:执行局 阅读次数:字体:[] [] []

周某、秦某、黄某与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个案,南陵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前来法院询问案件情况,后执行干警联系到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在双方当事人协调下第三人孔某为案件用房产提供担保,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孔某为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处置。

   在处置孔某房产的过程中,孔某主动前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利息的执行,被执行人孔某一次性给付全部货款,多年未解的案件也得到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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