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行局的小桂携同吴警官一道驾车前往上海,这是小桂为了该案件第二次前往上海了,这到底是啥回事呢?
本院于2017年7月受理执行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与吴某原本是好朋友,吴某因在三山区开发某一项目需要,向陈某借款100余万元,后因种种原因,项目烂尾,吴某无法按期归还借款,致使陈某向本院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经询问得知,被执行人吴某在上海有处无证厂房,现有人承租,有租金收入并提供相关租赁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干警小桂就立即前往上海,对承租人“上海某塑业公司”下达扣留提取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按照租赁协议支付相应租金,上海某塑业公司负责人签字表示配合执行。
根据约定,上海某塑业公司应该在每年的7月前支付租赁,但2019年的租赁至今未给付。经电话联系,上海某塑业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会是厂房停水,一会是厂房停电就是不付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局小桂向分管领导汇报,准备对上海某塑业公司进行罚款10万元,督促其立即履行。
在获批准后,小桂以及吴警官驱车再次赶往上海,前往上海某塑业公司。经现场查看,该公司现生产经营正常,电话中称不在现场的负责人王某也在厂房内被找到。小桂在执法记录仪全程的记录下,向其负责人王某送达预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七日内支付所欠租金,并告知以后必须按协议支付租赁,再出现迟延拒付的情况对其进行更重的处罚。王某在看到罚款决定书后,明白法院的执行不是儿戏,手握处罚决定书,颤颤惊惊。承认自己的错误,再三承诺会立即支付租赁,不会再给法院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