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3执恢20号
秦慧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慧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慧情未能主动履行(2018)浙杭钱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秦慧情名下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南湖花园7号楼1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南陵县不动产权第0001002号),详情见芜金土地【2019】房估第6036号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