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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恢117号童欣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20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9)0223执恢117

童欣: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天广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天广要求追加童威、刘小平、童欣、凌爱华、芜湖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童威、刘小平、凌爱华、童欣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童威、刘小平、童欣、凌爱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天广履行给付保证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23执恢1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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