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3执恢5号
何孔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向华与被执行人何孔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孔海未能主动履行(2017)皖022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向华的申请,委托芜湖市志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何孔海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城关春谷北路72号房地产(房地权证号:城私字第13050号)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2019年6月4日作出何孔海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城关春谷北路72号房地产(房地权证号:城私字第13050号)评估,确定估价对象在2019年6月4日的评估总价为760198元。对此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预交重新评估费用。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和预交重新评估费用,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院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 邮编:2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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