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223执恢5号何孔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01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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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3执恢5号
何孔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向华与被执行人何孔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孔海未能主动履行(2017)皖0223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向华的书面申请,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孔海名下位于南陵县城关春谷北路72号房地产(房地权证号:城私字第13050号)。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