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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晚报:出走十几年无音讯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日期:2019-02-16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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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面对离家出走十几年音讯全无的丈夫,留守的妻子该怎么办?我市南陵县的孙某某15年前因患病离家出走,其家人多年来寻找未果。其妻子丁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孙某某死亡。近日,南陵县法院何湾法庭判决了此案,依法宣告孙某某死亡。

   经法院调查,2002年6月孙某某在外打工期间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其妻于2017年9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孙某某死亡后,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孙某某的公告,公告期一年后,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自2002年6月27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孙某某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孙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

   是否对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亲人都可以申请判定其死亡呢?据何湾法庭书记员褚婷婷介绍,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人可能是真死了,有的人可能没死,如果法院判决后,宣告死亡的人又返回了家园该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也有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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