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大江晚报:学生满16周岁才能骑电动车

日期:2019-01-12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X]SP{BRKLG8%V4V[T7LE7R.png


       本报讯 如今为了方便,在校中学生骑电动车上学的越来越多了,可学生骑电动车真的安全吗? 近日,南陵县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中学生骑电动车逆行与其他电动车相撞导致他人受伤,伤者起诉索赔的案件。

   小朱(化名)是一名高二的学生,为了节省时间,小朱平时上学、放学回家都是使用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然而,对于如何驾驶电动车,骑行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小朱并不十分清楚。

   2018年8月的一天,小朱驾驶电动车往学校赶,沿南陵县太白大道逆向行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向行驶的黄小虎(化名)相撞,造成黄小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朱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动机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小虎驾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黄小虎伤愈后将小朱告上了法庭,由于小朱系未成年,黄小虎也将小朱的父母作为被告,要求三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一万元(医疗费已经赔偿)。庭审中,小朱的父母为孩子辩解,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什么都不懂,即使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小虎是成年人应当谦让一些。而黄小虎认为小朱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法官在查清相关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朱父母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黄小虎撤回了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再次提醒各位家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为孩子自身的安全,应当注重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避免事故发生。(顾娅 牧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