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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水毁修复拆迁一拖三年 法院判决先拆除再核定补偿安置

日期:2019-08-29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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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章瀚兰记者唐欢)在干流治理项目区房屋征收中,南陵县某镇政府与征收区的居民俞某因征收发生纠纷。俞某起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履行。8月23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经一审,判决俞某交付房屋给镇政府拆除,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核定安置人口,完善补偿协议,兑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确保2016年度水毁修复及薄弱环节建设,南陵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批准了南陵县某镇2016年度水毁修复及薄弱环节建设、青弋江干流治理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告某镇政府是项目的实施单位。2017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房屋补偿合同签订承诺书与房屋拆除交付确认书。2017年3月5日,原告俞某在被告草拟好的房屋征收补偿登记表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手印,被告两名工作人员也在协议上签名。后被告在审核安置人口时,认为原告家实际安置人口存在虚报,故未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盖章,双方争议至今。原告虽向被告填写了房屋拆除交付确认书,但被告至今未接受原告的房屋,房屋也未实际拆除。

  法院认为,2017年3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和原告俞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系依法代表被告的公务行为,合同自签名时已成立。此合同虽约定由被告盖章时生效,但不影响合同已成立的事实。关于拆迁安置人口的确定,被告有审核权。如在进行房屋拆迁过程中原告不配合,被告可依法采用协商以外的行政措施推进,而不应搁置争议。圩堤修复及建设涉及公共利益,现因双方安置人口争议至该地段的应拆房屋没有拆除,影响了圩堤的防汛安全。现原告要求交付房屋及附属物给被告拆迁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也符合被告的行政目的。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俞某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南陵县某镇政府拆除,被告在接受原告房屋及附属物后1个月内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核定安置人口,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交付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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