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弋江人民法庭法官来到位于弋江工业集中区的一家材料技术公司,现场调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今年61岁的李大姐从2017年7月开始到被告公司做临时工,未签劳动合同,领取计件工资。2019年1月8日中午,李大姐从车间结束工作出门,在洗手处不慎摔倒,造成右脚外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需二次手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李大姐已年满60周岁,不予受理她的认定工伤申请。被告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对其他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日前,李大姐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被告称原告不是在工作地点、不是因工作事由受伤,不肯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