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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销售不合格化肥“坑农”法院支持处罚没商量

日期:2019-03-26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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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随着气温的逐渐回升,春耕春种工作正在进行,种子、肥料等农资产品也进入销售高峰。3月25日,记者获悉,南陵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销售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依法判决支持对其销售者行政处罚的决定,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辛苦劳作了几个月,田里的庄稼却大量减产……”2018年1月,南陵县农委接到数名种粮农民对叶某销售的复合肥质量问题的投诉。投诉者均是购买使用了叶某销售的复合肥,出现了庄稼作物减产的问题。经过对叶某销售的同批次剩余的两包完整包装的复合肥进行现场抽样,抽样经化验结论显示送检样品中的有效磷、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示量,农委认定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分别送达至投诉人与叶某后,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南陵县农委于2018年7月13日对叶某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叶某以县农委组织抽样人员不合法、抽样方式不合法、样品封存不合法等理由起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农业主管的行政机关接到农民关于化肥质量的投诉,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抽样等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对叶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南陵县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南陵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突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危害农业生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防杜绝“坑农”现象,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黄晨一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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