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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民初4250号谈青秀、张龙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19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9)皖0223民初4250 

谈青秀、张龙: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起诉: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5404.28元及利息2.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抵押房产南陵县许镇镇梅园花园184单元308室房屋行使抵押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123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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