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3民初2305号
刘敏:
我院受理原告赵毛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敏起诉: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刘展博由被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即2019年12月9日下午14时在本院弋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