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223执591、1357、1442、1443号
(2017)皖0223执208号
秦林生、安徽奔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春英、汪伦峰、高莉与被执行人秦林生、芜湖市正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林生、芜湖市正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2016)皖02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223民初4017、4018、4016、30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芜湖市正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安徽奔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存在股东混同,财务混同,法人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关联公司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汪伦峰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安徽奔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该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安徽奔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判定的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