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手续出现瑕疵等,造成法律文书未生效却已立案执行的情形。
申请人许某于2011年进入被执行人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某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许某的劳动关系。2018年申请人许某向南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等损失。2018年11月县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应支付许某经济赔偿金合计七万余元。2019年1月,许某向南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县仲裁委未向其送达仲裁裁决书。后经法院调查了解,县仲裁委于2018年12月将该案的仲裁裁决书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但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邮件被退回。之后,县仲裁委未再通过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故申请人许某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据以执行的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裁定送达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虽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立案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或申请。同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的,亦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同时,从维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来讲,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未涉及对法律文书的实质性审查。若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法院维持原裁决或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失为一种最为妥善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