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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下手为强 保全促执行

日期:2019-06-12 作者:何超来源:执行局 阅读次数:字体:[] [] []

一起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涉及案件标的较大,被告某工程公司有明显足额资产,案件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提起诉前保全,通过保全对被告在建行合肥某支行账户进行了足额冻结,后该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某工程公司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未将所欠款项给付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南陵县法院执行局及时前往合肥,对前期保全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一起执行案件在短期内得到了完全的解决。

诉前(中)保全是案件在审理完结前,当事人(原告)对另一当事人(被告)提起的财产保全,这一保全行为所耗成本低,对于后期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提前进行了财产控制,便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办理。现实中,部分案件中执行前被执行人就已将财产转移,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难以得到解决,诉前(中)保全有很好的预防作用,足额保全的案件对于执行案件的快执快结都有很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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