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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太多,想还谁就还谁? 法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你已构成犯罪

日期:2019-06-05 作者:方沐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因擅自处分财产,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2019524日,被告人杨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杨某是该院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杨某逃避债务,早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法院查封了杨某名下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2月,杨某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杨某分期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21万元,承诺当月即归还9万元。申请人在杨某承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出于对其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但在该车辆被解除查封后不久,本该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第一笔9万元还款义务的杨某,却将该车出售,所得款项十余万元,仅向法院执行账户转账2万元,用于归还申请人欠款。其余售车款,被杨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消费。

针对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该院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很快立案侦查,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杨某总计履行2.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基于对其按期履行协议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了对执行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杨某却随即将该车辆出售,所得售车款中的九万余元被其擅自处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威,很多人认为欠债太多,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观点,是错误的。人无信而不立,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不容损毁,权益受到侵害的,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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