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3执恢14号
杨木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荀名海与被执行人杨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木生未能主动履行(2017)皖022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木生的申请,委托芜湖新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杨木生所有的位于南陵县黄墓镇统建街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黄私字第0104号)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2019年3月5日作出杨木生所有的位于南陵县黄墓镇统建街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黄私字第0104号)评估,确定估价对象在2018年5月10日的评估总价为421700元。对此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预交重新评估费用。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和预交重新评估费用,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五月六日
本院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 邮编:2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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