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3执170号
刘小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来银与被执行人刘小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小七未能主动履行(2018)皖0223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来银的申请,委托芜湖市上路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刘小七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DA877号车辆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2019年3月8日作出刘小七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DA877号车辆评估,确定估价对象在2019年3月8日的评估总价为58000元。对此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预交重新评估费用。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和预交重新评估费用,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五月六日
本院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 邮编:2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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