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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惯偷在南陵多个小区作案18起,县法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宣判

日期:2019-04-19 作者:方沐来源:研究室 阅读次数:字体:[] [] []

因偷盗行为多次被判刑,出狱后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近日,惯偷邱某某被依法严惩。2019417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某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74日,邱某某刑满释放,再次产生犯罪故意,并瞄准了各个小区内停放的两轮电动车。南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7月至20189月期间,邱某某窜至雄风花园、新世纪花园、香江花园、漳河新村、玉带新村等南陵县的13个小区,盗窃了共计18辆电动车,盗窃总价值经评估达两万余元。

据邱某某供述,其一般选择在凌晨作案,偷窃的二轮电动车,均为在小区楼道或停车棚内停放的没有上笼头锁或轮胎锁的电动车,经过简单处理后,邱某某即能启动电动车驶离。偷窃得手后,他将电动车以低价贩卖给他人。      

南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屡次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前次犯罪刑满释放当天即又开始实施盗窃犯罪,且之后盗窃多次,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深,无明显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活动不劳而获的人,终将身陷囹圄,只有勤劳才能成就幸福生活。在此也提醒各位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在停放电动车时注意锁住笼头或轮胎部位,不要给小偷可乘之机。同时,对陌生人兜售的来路不明的财物,一定要拒绝诱惑,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明知系赃物而收购的,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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