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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法院对赵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宣判

日期:2019-04-02 作者:潘礼银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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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对赵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主犯被告人赵某某、鲁某军、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对从犯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沈某某、鲁某宏、乔某某、鲍某某、朱某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8712日至85日,被告人鲁某军、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由刘某某、鲁某军二人负责寻找赌博地点,赵某某负责在赌场“吃赔”赌资,陈某某负责管账,四人出赌资,在工山镇大工山乌霞寺附近山林,大工村西湖村树林里、大工古铜矿遗址,跃进村树林里,葛林水库附近山林等多处地点邀集他人以“摇单双”方式进行赌博,以“点子占优”的方式从中获利10万余元。该赌场安排被告人谢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及季策负责望风,安排被告人乔某某、鲍某某、鲁某宏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安排被告人朱某某及胡某明、姜某发、沈某升在赌博场负责摇宝、团宝、吃赔钱,赌场每天给上述人员一百到二百元的工资,并给望风人员配发对讲机。

二、201710月上旬至20181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鲍某(另案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南陵县籍山镇曙光村、沈亭村、古亭村、南陵县开发区的“小佬庄园”饭店和籍山镇五里街道的“怪味牛骨馆”饭店等多处开设赌场,以“摇单双”、“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获利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鲁某军、陈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沈某某、鲁某宏、乔某某、鲍某某、朱某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鲁某军、陈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沈某某、鲁某宏、乔某某、鲍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本案根据十一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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