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3执1773号
朱陆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希叶与被执行人朱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陆军未能主动履行(2018)皖02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希叶的申请,委托芜湖市志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朱陆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徽昌大厦2单元1203室(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41529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2019年3月8日作出朱陆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徽昌大厦2单元1203室(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41529号)房产的评估报告,确定估价对象在2019年2月22日的评估总价为751250元。对此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预交重新评估费用。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和预交重新评估费用,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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