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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启胜诉被告魏茗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8-12-28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魏茗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启胜与被告魏茗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23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茗宝欠原告张启胜石子运输费22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魏茗宝自2017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所欠228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含一年)】计算赔偿原告张启胜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魏茗宝自本判决生效后以实际所欠石子运输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含一年)】进行计算及时赔偿原告张启胜的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运输费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魏茗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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