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3执755号
陶亚: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郑先照与被执行人陶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23执755号之五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官军赠与其子陶亚的位于南陵县弋江镇五班街的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南陵县字20113424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