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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妹”出轨,为“妹”出资买房并装修,对出资款法院这么判

日期:2018-12-19 作者:宋代友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李吕和徐男结婚十几年来,生活一直平平淡淡,近几年来,李吕一直在家陪读,徐男在外做工程,赚了点钱。荷包鼓起来了,老婆又不身边,徐男很有想法。自从有了智能手机,上网又快又方便,徐男一有空闲便上网“撩妹”。2016年初,徐男通过手机“撩”上了“妹妹”章杉杉(已婚),“撩”上一段时间后,双方在外租房同居。某天晚上,“妹妹”深情地望着徐男说:“哥哥,我们天天租房不是事,要是有套商品房,我们自己住多好啊!”徐男一听,心想:“是啊,租房有大半年时间了,买就买吧,出个首付,再装修一下,自己就是干这行的,对自己来说并非多大的事;如果有了新房,他和‘妹妹’就有了安乐窝。”于是,徐男拍着自己的胸脯说:“好!买房!”第二天,他们一同到某售楼部签订了合同,徐男付了11万元首付款,为让“妹妹”高兴,房屋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房屋交付后,徐男又出资10万余元进行装潢;同时,徐男每月支付银行按揭款2千余元(累计还款近70000)

住进新房后,“哥哥、妹妹”快活了一段时光。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矛盾渐深。某日,徐男到派出所报警称,“妹妹”章杉杉盗刷自己的银行卡,并向老婆李吕坦白自己在外“撩妹情况。李吕遂将徐男和章杉杉诉至南陵县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出资款、装修款等30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吕和徐男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徐男和章杉杉相识时,均是已婚之人,相识后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和“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关系为道德所不容,为法所不许。《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章杉杉无偿接受徐男钱款,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该赠与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产生。同时,徐男处分的钱款系其与李吕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赠与时未经李吕同意,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为无效行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徐男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其妻李吕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钱款赠与章杉杉用于购买房屋、手镯、装修房屋,损害了李吕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财产权益。同时,章杉杉明知徐男有妻子却接受赠与,非善意相对人,所得赠与款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近日,法院判决章杉杉返还李吕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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