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后,都希望对方能及时归还,避免因时间太久而忘记不还的行为。弋江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认为给付利息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而一直拖着不还钱。那么,遇到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方,只要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否则借款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合同出借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因此应属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随时归还,但应当给付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时间届满仍不还款的,视为出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在借款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借方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原本受法律保护的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