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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贩卖香烟还造假,两名被告人被判刑

日期:2023-08-25 作者:伍靖、陆松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贩卖香烟不可行,贩卖假烟更不可行。日前,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黄某某等人手中购得香烟,并在昆山市某镇等地贩卖给陈某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3970167元,非法获利79000余元。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路边商贩处购得烟草制品,在上海市某区等处贩卖给孟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969955元,非法获利19000余元。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明知上线所卖香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其上线处多次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在昆山市某镇销售给丰某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815265元,非法获利181500元。被告人叶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在明知其上线所卖香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从其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并贩卖给孟某等人,涉案金额52000元,非法获利5200元。另外,二被告人在2021年国庆节期间,经共同商议,决定合伙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至被抓获时止,二被告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共获利20000元,被查获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价值41074元,二被告人共同非法获利20000元。2021年10月25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江某某涉案金额3970167元,被告人叶某某涉案金额969955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分别达1815265元、52000元,共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获利2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被抓获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退缴部分非法获利96800元、被告人叶某某退缴全部非法获利34200元,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卷烟属于国家专卖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卷烟。作为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理念,守法经营,从正规渠道进烟销售。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要时刻擦亮眼睛,看清“陷阱”,注意商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切莫贪图小利,防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也提醒那些不法分子,通过此种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获利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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