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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出售手机号拉新行为,依法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日期:2022-11-16 作者:任俊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一起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胡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胡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及朱某某、王某某两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永久删除存储在手机等设备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某,组建“TB淘宝微信群”、“JD京东微信群”、“抖音群”、“京东老号”“SN苏宁”、“美团”、“飞信”等微信群,出售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给人注册成为各平台新用户,即为“拉新”,获得给付的好处,并在南陵县范围内邀集相同身份的从业人员加入上述微信群做“拉新”,在群内只要提供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成功即可获利。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戴某某等先后被拉入上述微信群,对手机店内办理业务的客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和获取的验证码发送到“拉新”群获利。被告人胡某某对每条“拉新”业务获利进行提成,与被告人邓某某均分,其余部分返还给做“拉新”人员;两人分别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拉新”业务总获利人民币496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系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胡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使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了众多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极易被窃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利用自己的职业之便,当客户在手机店购买手机卡或者充话费的时候,将其手机拿到手中秘密进行操作,给人注册成为各平台新用户,以此获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近五万元,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法官在此呼吁大家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办理业务时,不要轻易将手机交给别人,同时要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中介、销售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应当严守公民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要因为一时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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