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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纠纷 法治柔情显关怀

日期:2021-01-21 作者:张琪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诉前调解秉承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当事人俭省费用、节约时间,通过法院积极主动作为,能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尽可能减少诉讼案件,消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2020118日,南陵县法院民一庭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高某以包办婚姻、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多年为由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积极作为,通知双方当事人至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经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民一庭张法官了解到,高某与王某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后育有两女,均已成年,但多年来,高某一直认为王某性格木讷,不够体贴自己,转而在外寻求“爱情”,两女基本由王某独自抚育长大。2020年下半年,高某以母亲卧病在床需要照顾为由自打工地返乡,但据亲属反映,高某在此期间经常夜不归宿,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在某次酒后得知此事,愤而对高某拳打脚踢,导致高某腰部受伤,卧床月余。然而,王某以夫妻双方虽已感情破裂,但自己是受害一方不愿轻易放过对方为由拒绝调解离婚。在确定夫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后,张法官从法律、道德、情感、利益等不同层面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劝导当事人,细致耐心地向当事人阐明权利义务,告知在婚姻中,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受到道德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且也是对婚姻家庭、爱人子女以及自己的不负责任。同时,张法官还通过多段假设,向当事人分析不同的选择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对自身、子女的影响。最终,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方考量达成和解,王某同意与高某解除婚姻关系,高某自愿放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南陵县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积极为该案当事人化解纠纷,不仅快捷、简便,且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主动作为,能够避免家事矛盾加深扩大,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甚至是刑事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也体现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司法机关的人文主义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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